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改革试点方案》(鲁教考委〔2012〕1号)要求,巩固深化试点成果,经研究,决定对试点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报考山东省自学考试的考生(含在校生和社会考生),可自愿参加改革试点。
二、试点课程
考生可选择报考专业内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公布、由相应主考学校负责实施的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试点课程(以下简称试点课程)。具体试点课程及对应的主考学校信息,将于每年12月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www.sdzk.cn)公布。
三、参与方式
(一)社会考生须本人通过主考学校指定的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平台(平台网址见附件)完成试点课程报名、缴费、在线学习及实践能力培养考核环节。
(二)在校生参加改革试点的组织方式不变。
四、成绩评定及有效期
(一)参加改革试点的考生,其课程总成绩由两部分构成:全省统考成绩占70%,主考学校组织的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成绩占30%。两项成绩折算为该课程最终成绩。不参加改革试点的考生,其课程最终成绩为全省统考成绩。
(二)考生取得的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成绩仅限与当次全省统考成绩进行折算,若折算后该课程当次最终成绩未合格,考生需重新报考。
(三)包含理论与实践两部分的课程,考生参加强化实践能力培养考核,若折算后成绩合格,可免考该课程的实践部分。
五、收费标准
试点课程的收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等3项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474号)核定的80元/科的标准执行。
六、其它事宜
主考学校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考核管理,严格考生资格审核,完善考核平台,提供优质服务。考生申请参加改革试点的未尽事宜,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指定平台查询。
请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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