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考指南
专业信息
注册报考
考试安排
学习备考
免考
转考
成绩
政策
毕业
学位
自考观察
自考课堂
自考文库
自考书城
关于转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4-02-17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各市及胜利石油管理局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4年1月23日



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

                                         考委[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实际以及律师入职资格、执业要求的变化,经商司法部,决定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从2014年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考,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见附件1),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二、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经全国考委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2)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三、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请各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停考过渡方案,妥善安排此次专业停考事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做好各项平稳过渡工作。

附件: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停考课程表.doc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doc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转载内容版权归原考试院或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与参考之用,旨在为考生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不涉及任何商业用途。若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我们:zikaoservice@163.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各地自考
北京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吉林
内蒙古
辽宁
山西
山东
陕西
甘肃
宁夏
河南
湖北
湖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新疆
专业信息
更多
津考委高发〔2025〕2号-市考委关于开考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品设计(专升本)...
【转发】中国传媒大学2025年上半年自学考试非笔试及实践类课程考核说明
安徽大学 020101 经济学(专升本)考试计划
关于调整2025年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计划有关情况的公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调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的通告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分类表(2025年)
河北省关于停考土木工程(本科)等专业的公告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停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务管理(本科)等4个专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畜牧兽医(专科)专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