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考指南
专业信息
注册报考
考试安排
学习备考
免考
转考
成绩
政策
毕业
学位
自考观察
自考课堂
自考文库
自考书城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6-01-12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提高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籍考生(已取得一门及以上课程合格成绩的)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2016年始省际间转考实行电子转考,既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三条 电子转考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开展的。省级考办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交换转考考生考籍档案。
第四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五条 省际转考要求
一、考生办理省际转考的,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须本人到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办理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成(继)院自考办(以下简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手续。
二、省际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三、转出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本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3、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4、已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可以转出。其他实践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综合作业)成绩,不得转出。
5、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停考或者推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6、考生因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有误的,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更正考生信息后,才能办理转出。
7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8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出手续,当次不予补办。
四、转入要求
1凡考籍转入本省的考生,其考试科目必须按我省相同专业课程的设置执行。已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凡与我省相同专业课程设置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一致者,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
2、转入考生应当在本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3考生自办理转出登记手续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予办理再转入的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省际转考时间
一、    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上半年1月15日——2月14,下半年7月15日——8月14
2、现场确认:上半年2月15日——3月1,下半年8月15日——9月1。(不含双休日)
二、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上半年3月11日——3月25,下半年9月11日——9月25
2、现场办理:上半年3月15日——3月25,下半年9月15日——9月25。(不含双休日)
第七条 转出手续
一、考生转出手续
1、网上预申请:考生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提交考籍转出预申请,并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
2现场确认: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待转入省(市)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预申请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出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出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审核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三点规定。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出模块),提取考生本省准考证号,补充完善考生转考考籍档案信息,删除不符合规定转出合格成绩课程,查看试卷笔迹图像是否完整等。(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打印《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一式两份(转考申请点签字、盖章,考生确认签字),一份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另一份上报省考试院存档备查(上半年3月3日前,下半年9月3日上报)。
三、考生在考籍转出预申请现场确认后,在转入省未办理转入手续前,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将保持在籍(转出)状态,既不能再申请本省自考其他业务(如:报考、免考、省内转考、毕业申请等)。
第八条 转入手续
一、考生转入手续
1、网上查档:考生在办理考籍转入手续前,应登入“福建自学考试管理系统”查询,确认省外考籍档案是否已到达我省。
2、现场办理: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到市自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开考体制改革试点专业到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
二、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办理考生考籍转入手续
1.接受考生考籍转入申请,查收考生提供材料,材料不全者不予办理手续。
2.运行福建省省际转考平台(转入模块),提取考生准考证号,审核考生转考电子档案,既审核考生个人信息是否正确,考生照片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是否有笔迹图像(2016年以后通过的理论课程考试都要求提供)等。如发现不符有关规定的,应及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操作流程详见“省际转考工作手册”)
3.审核无误后,打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要求考生确认签字,并由申请点盖章后,交付考生作为转考凭证。
4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予每年4月初和10月初将转入考生材料(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省准考证、转出省(市)准考证和《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等),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 考生转入考试成绩信息将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并入省内准考证号。
四、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已送达我省的考籍档案,2016年后仍可以按原政策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 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有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转载内容版权归原考试院或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与参考之用,旨在为考生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不涉及任何商业用途。若版权方提出异议,请联系我们:zikaoservice@163.com,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
各地自考
北京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吉林
内蒙古
辽宁
山西
山东
陕西
甘肃
宁夏
河南
湖北
湖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青海
新疆
专业信息
更多
津考委高发〔2025〕2号-市考委关于开考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产品设计(专升本)...
【转发】中国传媒大学2025年上半年自学考试非笔试及实践类课程考核说明
安徽大学 020101 经济学(专升本)考试计划
关于调整2025年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考试计划有关情况的公告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调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的通告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分类表(2025年)
河北省关于停考土木工程(本科)等专业的公告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停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务管理(本科)等4个专业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畜牧兽医(专科)专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