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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自学考试(2010-2011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西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1-11-15来源: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赣考院自〔2011〕29号
 
关于开展全省自学考试(2010-2011年度)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招考办,主考学校,助学组织:
     为纪念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30周年,推动我省自学考试管理队伍和考点建设,进一步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规范社会助学行为,确保自学考试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0-2011年度)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等详见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评选的宣传、推荐和材料上报工作。材料要求内容翔实,实事求是,突出特色。各设区市招考办负责本市、县(区)两级招考办,县(市、区)考点,所在地高校,助学组织的初评和汇总工作,并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评选材料(纸质和电子稿)送达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联系人:胡敏
     联系电话:0791-86765531、13576932221
     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赣江南大道2888号教育发展大厦909室
     邮编:330038
 
    附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评选登记表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评选登记表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评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一: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市、县(区)招考办
     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2、自学考试(工作)办公室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当地自学考试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省教育考试院部署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到位,岗位设置合理。
     3、在工作中锐意进取,富有开拓精神,成效卓著。自2006年以来,历次考试工作中,没有出现安全保密和重大考场集体舞弊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4、主动承担各项考试任务,积极有效地对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在自考的宣传研究工作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
    (二)主考学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
    2、严格履行主考学校的职责,较好地完成省自考委交办的任务。
    3、 校内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人负责自学考试工作,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严格,工作人员及教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
    4、在参与命题、实践考核、评卷工作、毕业审核、学位评审等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5、承担主考任务达5年以上。
   (三)助学组织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法律、政策,执行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规定。
    2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具有有效办学资质和助学资质,并在省级考办登记注册和全国考办登记备案。
    3、具有一定助学规模,且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连续举办5年以上的助学活动。诚信守法,规范助学,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教学(服务)质量、安全卫生、考试违纪等事故,未受到行政部门的通报。
    4、通过自学考试主渠道征订正版教材,并及时向考生供应教材。较好完成《自学成才》、《考生手册》及《毕业指导》等工作用书的征订任务,没有使用盗版教材或翻印学习媒体等违法行为。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管理严格,职责分明,社会信誉良好。
    6、具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任职资格和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
    7、具有与助学规模、服务内容和助学形式相适应的场所、教学、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有稳定可靠的助学经费来源。
    8、 能够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及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认真开展助学,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风考纪教育。考生考试违纪率低,在校生流失率低,考生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及格率高。
    9、能够在自学考试政策宣传、信息咨询、学习资料供应和考试报名等方面为考生提供较好的服务和帮助。
   (四)考点
    1、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及考务管理规定;
    2、由考区委员会评估合格,经省级自考办审核、备案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3、考点负责人、监考教师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善于发现并敢于纠正违规、舞弊现象;在历次考试中无考场集体舞弊和管理责任事件发生。
    4、在确保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和服务考生方面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在工作中有创新举措。
    5、连续承担 5 年以上考点任务。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
    2、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研究和探索自学考试的规律,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坚持学习,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 对当地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出色完成考试机构交办的工作。
    4、 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在工作中,无个人责任事故发生;热心为助学组织和考生服务,事迹突出。
    5、从事或参与自学考试工作5年以上。
 
 

附件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名额40个,其中:
     1、设区市招考办:5个
     2、县(市、区)招考办:5个
     3、主考学校:10个
     4、助学单位:15个
     5、县(市、区)优秀考点:5个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名额51人,其中:
     1、设区市招考办:6人
     2、县(市、区)招考办:10人
     3、主考学校(含助学单位):35人
 
 
 
 
 
 
 

附件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评选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机构基本情况
 
主要工作和实绩
 
初评
意见
 
终评
意见
 
 注:1.编号由省教育考试院填写;“初评意见”由设区市招考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要准确、完整(全称)、清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评选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机构基本情况
 
主要工作和实绩
 
初评
意见
 
终评
意见
 
 注:1.编号由省教育考试院填写;“初评意见”由设区市招考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要准确、完整(全称)、清楚。

附件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评选登记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职称)
 
 
初评
意见
 
终评
意见
 
注:1. 编号由省教育考试院填写;“初评意见”由设区市招考办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
2. 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准确、完整(全称)、清楚。
附件五: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初评结果汇总表
1、先进集体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2、先进工作者
序号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 作 单 位 名 称
单位类别
 
 
 
 
 
 
 
 
 
 
 
 
 
 
 
 
 
 
 
 
 
 
 
 
 
 
 
 
 
 
注:1、“单位类别”按照设区市、县(市、区)招考办、主考学校、助学组织分类填写。
2、此表由设区市招考办汇总后统一填写, 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电话要准确、完整(全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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