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交材料
1、助学申请书
2、自述报告
二、
领取表格及相关材料
1、登记注册登记表
2、人员情况登记表
3、告知承诺书
4、登记注册程序
5、《实施细则》
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
四、
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五、
自考网上告示十五天
六、
市自考办正式登记备案
七、备案提供有关材料
1、法人证书原、复印件
2、办学许可证原、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复印件
4、办学合作方资质和协议书原、复印件
5、人员情况登记表
6、登记注册登记表
7、告知承诺书
8、招生简章、广告
注: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上海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自考办出具加盖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社会助学申请书(社会助学办学机构需正式行文)和社会助学办学机构自述报告〔内容包括自考助学办学机构概况、生源来源、助学专业、学习者人数、助学方式、教学计划、助学地点、助学管理人员情况、专职教师名单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收费标准、办学机构不动产情况以及相关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和原件(查验用)〕,经核准后领取《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申报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机构办学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和《上海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登记注册程序》;
二、申请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申报表》〔按表要求,首先须获得学院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盖章,然后须获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盖章;如跨区设助学点的,还需获得该助学点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盖章〕,经市自考办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助学机构将通过自学考试相关网站进行15天及以上的集中公示;
三、公示后无异议者,准予正式在市自考办登记备案,备案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原件(查验用);
2、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原件(查验用)(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必须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原件(查验用);
4、合作办学须提供合作方的有关资质和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和原件(查验用);
5、按要求填写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机构办学人员情况登记表》;
6、相关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四、市自考办对所有须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查验合格后,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必须签署《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
市自考办每年受理登记注册时间为5月15~31日,逾期本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