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国考办有关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范专业管理和专业开考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本市高教自考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课程代码升位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8〕31号)以及全国考办《关于上海市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本科段)等专业有关课程代码的复函》(考委办函〔2008〕47号)文件精神,本市将对高教自考部分课程代码、名称和学分进行规范,并对此类课程所涉及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作相应调整(详见附表)。上述规范和调整自2010年起实行,望相关考生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