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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6〕50号 )
上海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06-12-10来源:上海招生热线

沪教考院自考2006〕50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使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安全、规范”,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市自考机构和主考院校自考机构分工负责,共同管理的体制和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

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负责制订管理工作要求和办法,各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校自考办)依据本办法,负责本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和实践环节及毕业论文的成绩管理,转考,毕业资格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和电子注册,证书查询认证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翻译的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安全、规范。在考籍管理中应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健全考籍管理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人员与设备配备

 

第五条    主考院校应根据考生规模设立自考考籍管理部门,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第六条    考籍管理工作应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并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三章        分级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市自考办负责全市自考生的考籍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考办关于考籍管理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全市考籍管理办法。

二、落实完成全国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指导和检查各主考院校的考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考试成绩统计,管理全市自考生的考试成绩。

四、审核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六、审核考生毕业资格,办理毕业审批手续,核发考生毕业证书和证明。

七、统计上报全市考生考试有关信息及毕业生数据等。

第八条    主考院校自考办负责本校考生的考籍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市自考办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院校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二、落实并完成市自考办布置的有关考籍管理工作任务。

三、负责新考生的报名工作,发放准考证。建立和管理本院校考生的考籍资料,考生考试成绩查询及《课程合格成绩证明》的发放。

四、办理相关课程免考手续,初审考生课程免考申请。

五、办理考生的转籍转考手续及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院校主考专业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考试考核工作。

七、审查受理本院校考生毕业申请,收集和整理考生毕业登记资料,颁发毕业证书。

八、统计和上报本院校考生考籍有关数据。

九、协助院校学位委员会做好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报名、成绩公布与毕业

 

第九条    准考证(本市现为工商银行自考牡丹报考卡)是证明考生身份的有效证件之一,其内容包括姓名、准考证号、发证日期、考生照片等信息。该证在考生首次报考入籍后统一制作。准考证号按全国统一规定的12位数字编定。

第十条    准考证由考生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污损等情况而失效时,考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首次报考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报考专业的主考院校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填写个人信息、缴纳报名考试费、拍照等)。

一、考生的照片信息按以下标准和要求采集:

1、背景布选用浅蓝色(棉布,毛涤布料均可),要求垂感和吸光好。

2、成像区上下要求:头上部空1/10,头部占7/10,肩部占1/5,左右各空1/10,成像区大小为48 m32 m m(高×宽)。

3、灯光要求:需要摄影灯,灯具符合摄影亮度要求。

4、文件格式要求:存储为JPG格式,图像文件名为考生的8位内部编号。

二、考生身份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上的信息相一致。

考生报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者,须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到主考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其证明材料归入考生考籍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课程考试成绩在当次考试后由市自考办统一发布。成绩公布包括向主考院校提供当次考试成绩数据和向声讯台、网站提供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课程合格成绩由主考院校归入电子档案。考生如需要《课程合格证明》可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领取。

第十三条    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到院校自考办登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成绩复核结果由院校自考办通知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后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号、专业及学历层次、毕业日期,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主署,主考院校副署。

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五章  考籍档案与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考生办理转考、免考、颁发毕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生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考生的个人信息、历次报考信息、考试成绩信息、课程免考信息、转籍信息、毕业信息等。 

一、考生的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含军警官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照片等信息。

二、历次报考信息,包含考生已报考课程、考试诚信记录等信息。

三、考试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报考以来取得的课程成绩信息。

四、课程免考信息,

1、已获得学历的专业名称、证书编号、毕业学校、学历层次、专业大类;

2、肄业或退学的专业名称、证明编号、肄业或退学学校、专业层次;

3、在校生所在学校名称、所学专业名称、学生证编号、专业层次;

4、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

5、可替代免考课程的课程名称、课程学分、课程学时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单位,提供证明的学校及部门。

五、转籍信息,包括考籍档案转入或转出的时间、课程代码、名称和相应的考试成绩信息。

六、毕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的姓名、考籍号(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照片、证书编号、电子注册、毕业专业、学历层次、主考院校等信息。

第十七条    考籍档案管理职责权限。

一、考生考籍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安全、严密、整洁、有序。考生考籍档案均采用电子信息方式保存。

二、市自考办负责统一管理考生的电子信息档案数据库,凡需修改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须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同时上报市自考办,经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进行修改。

三、考生的纸质档案由院校自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考生纸质档案袋中的任何信息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须将修改证明材料归入档案中,做好修改记录,及时上报市自考办修改相关电子档案信息。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各类考籍档案信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询时,须经同级自考办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各次考试成绩的管理由市自考办统一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登录、公布、成绩保存、成绩复核、成绩统计分析等。

 

第六章  免考与转考

 

第十九条    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申请免考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层次相同者可以免考下列课程:相应公共政治课和相应的公共基础课。此项规定亦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专、本科在校生、肄业或退学生。此类考生申请上述课程免考时必须附原高等院校学籍证明。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原所学专业与本市高教自考所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的,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证后,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指课程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同)的均可免考。

四、考生取得国家、省市、行业相关证书和有关项目考试合格成绩,其有关课程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经查验核准后,汇总报市自考办审核批准。

考生在办理申请免考手续同时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学生、在校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教务处或档案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并加盖公章;

三、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是否是国民教育系列学历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市自考办在接受主考院校上报的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课程免考的数据录入考生总成绩库。不论同意与否均将“课程免考审批表”交回主考院校,并由主考院校将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将“课程免考审批表”归入考生的考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籍转出手续 

一、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合格成绩,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籍申请登记表》。市自考办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以机要形式递送至考生考籍转入地,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二、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籍不得转出。

三、本市范围内转专业报考的考生,不需办理考籍转出手续。考生只需到新报考的主考院校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并对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申请免考手续即可。

四、已经取得报考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应在本市主考院校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市自考办和院校自考办保留存根备查。未经市自考办批准,考籍档案不准转出。

第二十三条    转入手续

一、已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继续参加本市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可在本市规定的报考期间直接到主考院校办理报考手续,待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建立考籍档案后由考生自行前往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办理考籍转移手续(需注明转入的主考院校和专业)。

二、外省市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通过机要的方式投递。各主考院校不得接受考生自带的考籍档案。

三、市自考办接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转来的考籍档案后,转入相关院校自考办进行审核确认。

考生可在网上查询本人考籍转入信息,经确认后应及时与院校自考办联系,了解本人转考课程的审核确认情况,并对确认课程进行登记,由主考院校办理转籍手续。

四、凡转入本市的考生,其专业考试科目必须按上海市该专业课程设置执行。原取得的专业课程合格成绩,与我市专业课程的名称、课程代码、学分相一致的方可替代。不同或缺项的不得替代。免考课程参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考籍转入的专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5门以上(含5门)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科考生须在本市参加4门以上(含4门)课程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在本市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调动,被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六、需在本市申办自考毕业手续的考生必须在毕业办证六个月前办妥转籍手续。

7—

七、本市在籍考生不得中途到外省市借考。本市也不办理考生到外省市借考课程成绩转入手续。

有关实验、实习课程的转入必须符合本市主考院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审定、电子注册与查询认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考完所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实践环节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二、考生申报

1、考生在完成规定报考的课程考试与考核(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笔试、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和规定的学分,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考院校提出毕业申请。

2、考生递请毕业申请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准考证。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户口簿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需提供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由主考院校自考办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

3、申报毕业的考生基本信息须由本人到院校自考办现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需修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考生,由本人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准考证到院校自考办申请变更,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毕业审证

一、初审

主考院校受理考生递交的各类毕业证明材料后,应及时核查所有内容,对审核结果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正式接受考生的毕业申请,并按规定收取考生的毕业审定费用。考生的证明材料应统一整理并归入考生考籍档案中,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上报审核。

二、复审

市自考办在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审证,经复审无误后,打印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自考办和主考院校签名,盖章后存档。

毕业证书由市自考委主署,主考院校副署,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自考牡丹报考卡注销凭证到主考院校领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后,若发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报有误并要求更正的,在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更正手续。考生毕业证书信息上报注册以后,不再更改,如有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每年6月和12月办理考生毕业申报审核,由主考院校按毕业审证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申报手续的,不予补办。可在下次毕业审证时再申办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当考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登记表遗失、损坏时,不予补发,可以申请补办毕业证明或毕业登记表证明。补办时需持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复印件,到原申办毕业的主考院校填写申请表,经主考院校和市自考办审核确认后,出具毕业证书证明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该证明与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市自考办完成毕业资格审核后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通过毕业审核的考生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条  考生毕业证书可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查询认证,对信息网上不能查到的本市自考生毕业证书,可持单位介绍信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对毕业证书进行甄别查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制定的考籍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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