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考委〔2006〕1号
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
复旦大学: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5]13号文)精神,为更好地适应现代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更具人文精神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现决定对本市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简称“原计划”)进行如下调整:
一、增加“公共关系学”一门必考课程及“老年护理学”和“康复护理学”两门选考课程。
二、将原计划中的“公共外语”、“社区护理学(一)”、“急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二)”四门必考课程调整为选考课程。
自2007年起,执行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简称“新计划”)(该专业的新计划以及新、原计划调整过渡办法见附件)。请严格按调整过渡办法和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新计划开考,并向相关考生及时做好宣传工作,使新、原专业考试计划平稳有序地完成过渡。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
新计划和新、原计划调整过渡办法
一、为了适应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地满足在职护理人员学习的需要,本市将自2007年起执行新修订的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专业代码:B100702)考试计划,具体的课程设置和学分如下表(简称:新计划表):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 程 名 称 |
学分 |
备
注 |
1 |
0004 |
毛泽东思想概论 |
2 |
|
2 |
0005 |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
3 |
|
3 |
0018 |
计算机应用基础 |
4 |
含上机考核(0019)2学分 |
4 |
0182 |
公共关系学 |
4 |
|
5 |
3005 |
护理教育导论 |
5 |
|
6 |
3006 |
护理管理学 |
5 |
|
7 |
3008 |
护理学研究 |
5 |
|
8 |
3009 |
精神障碍护理学 |
5 |
|
9 |
3200 |
预防医学(二) |
6 |
|
10 |
3201 |
护理学导论 |
5 |
|
11 |
3202 |
内科护理学(二) |
5 |
|
12 |
0015 |
英语(二) |
14 |
公共外语任选考一门。若不选考公共外语者,须加考其他选考课程,补足14学分。 |
0016 |
日语(二) | |||
13 |
3004 |
社区护理学(一) |
5 |
四选一课程 |
14 |
3007 |
急救护理学 |
5 | |
15 |
4435 |
老年护理学 |
5 | |
16 |
4436 |
康复护理学 |
5 | |
17 |
3010 |
妇产科护理学(二) |
5 |
三选一课程 |
18 |
3011 |
儿科护理学(二) |
5 | |
19 |
3203 |
外科护理学(二) |
5 | |
|
|
临床实习 |
|
不计学分,临床实习3个月并考核。 |
|
6999 |
毕业论文 |
|
不计学分,需答辩。 |
毕业总学分 |
≥73 |
考试课程(不含毕业论文)不得少于14门。 |
注:1、序号1~11为必考课程;序号12为选考课程,不考此课程者须加考序号13~19的选考课程中未选考过的课程以补足14学分;序号13~16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四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序号17~19为限定选考课程,考生须在这三门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
2、报考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条件: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且目前在岗的临床护士、护士学校的本专业教师以及护理管理干部。报考资格由市卫生局审核。
3、临床实习必须在综合性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集中进行。
在本专业(独立本科段)中新增的两门限定选考课程的课程说明如下:
1、老年护理学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护理的基本概念、老化理论、老年人的健康评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护理、安全问题、心理卫生、健康教育,以及老年期常见疾病的护理与康复等。其中增加了老年照护体系的构建、老年健康教育等内容。
2、康复护理学
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康复医学基本概念、定义、对象与范围,主要内容及康复医学评定(例如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步态分析,平衡功能测定,电诊断,失语症评定,康复心理评定等)。介绍康复治疗的基本技术。重点介绍康复护理概论、常见伤病的康复及护理包括脑卒中、颅脑损伤、脑性瘫痪、脊髓损伤、周围神经病损、骨折后、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症、关节置换手术后、截肢后、慢性关节炎、手外伤、运动创伤、心脏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恶性肿瘤、烧伤、性功能障碍的康复及护理。
二、为做好该专业新、原考试计划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工作,现就具体的过渡办法说明如下:
1、至2006年底前,参加高教自考护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所有考生仍按原计划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4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
2、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七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四门原计划所设课程且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以及可在新计划的“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两门必考课程中任选一门报考;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
3、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七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9的课程)中三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其他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两门必考课程。
4、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四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中二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四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两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一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三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同样,至2006年底前,已通过新计划三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7~19的课程)中二门原计划所设课程的考生,自2007年起可不必报考新计划中新增的必考课程“公共关系学”;且可不再选考新计划中所设置的该三门限定选考课程,但须报考新计划中“护理教育导论”和“护理管理学”两门必考课程;且必须至少选考一门新计划中所设置的另外四门限定选考课程(见新计划表中序号13~16的课程)。
5、自2007年起,所有考生在报考该专业的过程中,除上述过渡办法中所涉及的情况(见上述2~4点)外,必须严格按新计划中的课程设置要求报考和毕业(毕业总学分不得少于73学分,且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