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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对参加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已取得课程合格成绩后,欲转往外省(市、自治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需办理考籍转移的具体程序变告如下: 一、 自2003年4月1日起,由各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受理考生考籍转移的工作。 二、 受理考籍转移的登记时间为:每年的6、12月的下旬(双休日除外)。 三、 考籍转移登记的具体程序为: 1. 考生持本人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至各主考学校自考办办理登记手续; 2. 各主考学校自考办经审核考生的准考证(其中2001年底前发放的考生准考证收回)和单科合格证书后,予以登记,并向考生出具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介绍信。 3. 考生持转考介绍信至转入地自考办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