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10月自学考试录像回放违规考生处理第一批公示
内蒙古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5-10-23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当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5年10月23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科区铁路一小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050210200563

2015年10月18日0900

014

003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集宁区第四中学

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

090108103058

2015年10月18日1430

004

002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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