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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24年4月自学考试报考公告
西藏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24-02-18来源: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西藏自治区20244月自学考试报考公告

 

我区2024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3日至14日举行,现就课程报考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学历限制均可报考。被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考。

报考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

考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报考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但须在办理本科毕业证前获得基础科段专科毕业证。

二、报考方式

(一)报考时间

2024年3月49:303818:00,逾期不再受理

考试时间

2024年4月13日4月14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7:00

(三)课程安排

2024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课程详见《西藏2024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开考计划》(详见附件2)。

(四)报考流程                                        

考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点击“西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综合平台”按流程提示完成网上报名。报考时必须使用电脑进行操作,建议使用360搜狗QQ浏览器(极速模式)

1.新生注册:首次报考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流程提示,通过新生建档注册、诚信填报个人信息、完成建档注册和缴费,待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报考缴费。

2.在籍考生:已完成注册的考生,须完善个人资料信息后方可报考。

考生须诚信报考并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个人信息考生参加考试、考籍管理、毕业证申请的重要依据,务必确保准确无误。因个人填报虚假信息导致无法正常考试毕业的后果自负。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缴费成功后报考信息均不可修改。

报考须知

1.考生网上缴费务必截屏并妥善保留缴费凭证,不能提供缴费凭证的考生不予受理相关申诉

2.根据教育部有关考务规定,考生填报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民族、照片)等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3.根据《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区教育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21〕380号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报名费每人40元、考务费每人单科36元,非不可抗力因素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4.为避免因网络拥堵等原因错过课程报考和缴费,建议考生合理安排时间,完成报考流程后尽快完成缴费。

三、准考证打印

47414考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点击“自考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考试

特别提醒:所选考区一经确认无法更改,请考生谨慎选择,因考区选错无法参考的考生后果自负。

四、其他要求

1.考生须持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如携带的身份证、准考证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行放弃考试,不得参加考试。若考生伪造、变造或擅自涂改准考证或有效居民身份证,将被禁止参加考试,并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2.考生可用(手机号+验证码)或(姓名+身份证件号+密码+验证码)两种方式登录报名系统。为确保信息安全,请自行保管登录密码和手机验证码。

3.电子照片背景可选用淡蓝色、白色或浅灰色,图像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4.禁止培训机构替代考生报名。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或因考生个人填报失误、委托第三方代理报名造成报名信息错误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咨询电话

密切关注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和西藏微青年”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报名期间如疑问,请及时致电报考属地教育考试机构。

  市:0891-6364476

日喀则市:0892-8832767

  市:0893-7820599

  市:0896-3924570

  市:0895-4822318

阿里地区:0897-2821232

  市:0894-5822294

教育考试院:0891-6314357 0891-6335094

 

附件:1.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特别声明

2.西藏2024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开考计划

 

               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特别声明

 

一、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和“西藏微青年”微信公众号唯一发布我区教育考试招生信息的官方渠道,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

 二、我院从未批准或授权任何助学培训机构和个人在我区从事线上线下自考招生培训工作和课程售卖活动,考生切勿报读和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三、严禁任何培训机构替代考生报考,如因违反造成信息填报有误、蓄意作假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考生自负

 四、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须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信息错误造成的后果考生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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