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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05-04-11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省农垦总局及各农、林管局招考办,各主考学校:

按照全国考办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管理的统一要求,自学考试的管理模式已从原来的专业管理改变为课程管理,我省现阶段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有必要对原《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各招考办、各主考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

                  〇〇七年四月一日

附: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是一项严谨、复杂的管理工程。为了加强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下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6]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承担的其它形式考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我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在省招考办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两种形式并存并最终过渡为只保存电子档案的管理方式。纸质档案由市(地)招考办负责管理,电子档案由省自考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 省级管理项目包括:计算机考籍总库的全部信息、电子档案、毕业证书名单、专业证书名单、违纪考生名单、转考考生原始登记名单、定期对各市(地)考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地)级管理项目包括: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含转考、合档等工作)、毕业生名单、转考考生登记名单;主考学校管理项目包括: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的课程考试的成绩,毕业生名单等。

第五条 纸质档案管理在市(地)招考办领导下,由市(地)招考办设专人负责管理;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和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的课程成绩在主考学校自考部门的领导下,由主考学校自考办设专人负责管理。各市(地)管理考籍档案人员和主考学校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人员的名单,上报省招考办备案。计算机考籍总库由省招考办设专人管理。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六条 省招考办统一管理全省自学考试的成绩,并负责每次考试成绩录入工作,通过“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将考试成绩下发到各市(地)招考办的考籍总库中,各市(地)招考办负责向考生公布的成绩,考生也可以在网上查询考试成绩,网址:www.lzk.hl.cn

第七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由主考学校具体组织实施省招考办负责指导、监督,考核结束后,由考核学校负责将成绩数据上报省招考办审核备案,考核成绩由主考学校自考办负责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以在网上查询考试成绩,网址:www.lzk.hl.cn

第八条 我省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具体执行办法见《关于对自学考试“合格课程有效期为八年”的补充说明》。

第九条  考生可在每次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报名的招考办提出“成绩复合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建 档

第十条 考籍档案管理是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我省的管理方式分为两种: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有效期内考生的合格试卷、《考生登记表》、考试期间的奖励与处分记载、实践环节报告单。免考审批表等;电子档案包括:考生自然信息、考生考试成绩信息、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信息、免考和本科资格审查信息、考生诚信记录、考生毕业信息。

200410月开始,我省不再为考生建立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地)招考办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的要求,凡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即为其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由省自考办负责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自考办考籍总库为准。

第十二条 从200410月开始,全省的考务考籍管理已实现计算机系统管理,对及格成绩和违纪成绩的处理,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将依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科目考生笔迹确认及答题卡》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缺考违规记录表》做相应的处理,并将有效数据保存在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

第十三条 存放纸质档案的档案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室管理制度,档案室条件应做到通风、防潮、防火、防盗,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要存放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做到安全、保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课程免考及本科资格审查

()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免考条件的,应办理免考手续;符合本科报考条件的,应办理本科资格审查手续。

()考生应在每次考试报名期间,在受理报名的招考办办理免考或本科资格审查手续,并出示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填写一张《黑龙江省自学考试免考与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表》,市(地)招考办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及本科报考条件规定审核同意后,报省招考办验批。

()省自考办依据审核后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及本科报考资格审查填涂表》,在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经全国考委和省自考委同意停考的专业(中医本、专科除外),其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按照停考专业课程顶替原则继续考试,符合专业考试计划毕业条件,可以颁发其毕业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办理转考手续。

省际间转考:我省接收考生外省转入考籍档案前提是:考生必须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并取得五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者,我省方可接收并办理合档事宜。

第十七条  省内转考

()200410月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准考证,其考籍档案为电子档案,不涉及转考问题。

()200410月以前报名参加自学考试考生涉及的转考问题,按照《关于自学考试考生办理省内市地间和省际间转考、合档手续的说明》执行。

第十八条 省际间转考

(一)在籍考生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到外省需办理转考手续,应向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提出申请,市(地)自考办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连同考籍档案邮寄(或递交)省自考办,省自考办审核后机要寄往考生所转入的省级自考办,同时在计算机考籍总库中注销其在本省的考籍信息,转出的档案不得转回。

(二)考生的准考证由市(地)招考办收回并放入考生的考籍档案内。

(三)省自考办接到外省转入的档案后,审核有效期内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高于我省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及相关信息,并录入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以备考生办理合档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合格成绩,不予转出;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予转出。

第七章  毕业管理

第二十条 自学考试考生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达到该专业所规定的学分,经省自考委审查同意后,由省自考委(主考学校副署)颁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计算机考务考籍系统课程管理的要求,考生学完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须考生本人“申请毕业”:即必须由考生本人向受理报名的招考办提出毕业申请,经确认符合毕业条件,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市(地)招考办应对毕业考籍档案进行初审。省自考办依据《毕业生名单》对应毕业考生的考籍档案进行复查,复审合格的考生具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查和毕业证书验印必须严格履行审查及审批手续。具体要求执行《黑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审查及毕业证书发放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半年度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于每年的315915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时间的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一经发出,无论何种原因,一概不予补发。考生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补办毕业证明的,须持考生登记表原件;补办考生登记表证明的,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到省自考办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http://www.ste.net.cn)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hsi.com.cn)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毕业年度一九九年六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我省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可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学考试信息中心(http://www.lzk.hl.cn/zk)查询。毕业年度为○○一年十二月以后(包括○○一年十二月)我省自考委颁发的毕业证书可登录(http://www.ste.net.cn)和(http://chsi.com.cn)查验。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由省招考办统一管理,市(地)招考办只可阅读,不能删改。纸质档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用或做其它用途,如特殊需要查阅时,要经市(地)招考办领导批准后方可。

第三十条 考生各种信息数据贮存在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中,计算机考务考籍总库由省自考办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数据。

第三十一条 参加毕业审查的各有关工作人员,需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考生负责、对自学考试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省自考委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毕业生档案审查、材料交接、审批、验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毕业生审查及证书发放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地)招考办可依据此办法,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地)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〇〇七年四月一日执行。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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