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 号)、教育部办公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教职成厅〔2020〕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考籍的考生,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三条 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以下规则申请课程免考:
(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5041)”“思想道德与法治(15042)”课程和本科层次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1504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15044)”课程;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相当的课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层次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5041)”“思想道德与法治(15042)”课程;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相当的课程。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名称相同且要求相当的课程。
(四)已通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15040)”全日制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的考生、已取得自学考试课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15040)”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免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15040)”。
(五)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专)课程,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专)及英语(专升本)课程。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专)及英语(专升本)课程。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课程,二级及以上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包括实践)课程。
第四条 本细则中“名称和要求相当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同或相近、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通过考试形式取得成绩的课程,考查、考核、实践等课程不在此列。
第五条 我省免考审核工作全流程线上办理,免考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考生须按照当次免考受理公告要求办理。
第六条 免考课程以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为准,因计划调整等原因涉及新旧课程顶替者,顶替课程均不能免考。英语(专升本)用其他两门课程顶替者,报考另一个专业时不能重复使用。考生准予免考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总学分的50%。
第七条 申请免考时,考生应如实报送材料,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实,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本细则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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