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自考办,各主考院校,各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各有关考试点:
今年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的第一个周年,也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的第三十个周年。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精神要求,为了充分展示自学考试制度的辉煌成就,广泛宣传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社会民众关注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推动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把8月下旬至9月中旬定为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宣传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题为“继往开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再创辉煌”的自学考试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目标
本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的目标是:立足实际,主要针对高职高专院校、中职学校、中学、企业、社区和农村,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集中宣传,形成宣传声势,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和广泛重视自学考试,为我省自学考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月时间
三、宣传月活动形式和内容
(一)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自学考试。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要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四大媒体为依托,积极策划宣传专版专栏,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优势和取得的成就,通报自学考试当前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介绍承办的考试项目、办学办考工作情况,形成媒体宣传的强劲态势和集中效应。
(二)开展自学考试咨询活动。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要在高考录取结束后,组织人员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中学等生源较集中场所悬挂标语,展出宣传图板,举办自学考试政策、考试业务知识咨询等活动,重点面向高中后未能进入大学学习的学生,鼓励他们通过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
(三)举办自学考试推介活动。各级自考办要在普通高校秋季开学后,组织人员到普通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自学考试宣传推介活动,鼓励在校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踊跃报名参加自学考试,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更高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一步提高在校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四)发放自学考试宣传资料。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要在积极推介省自考办《自学考试常识百问(修订本)》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计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传单,积极发动工作人员、学生等义务宣传员,利用各自工作优势,将宣传单、卡片、材料发放到学校学生和社会民众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要清醒认识当前自学考试的形势,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自学考试宣传工作的责任意识、紧迫意识、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要成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制订宣传方案,指定专人抓落实。要创新宣传形式,注意开发利用社会宣传资源,通过合作的方式向社会单位寻求人力、物力的支持,共同开展自学考试公益宣传活动。
(二)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有条件的要共同协商合作举办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各设区市自考办至少要在当地媒体(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发表一篇以上的新闻专访、专稿或署名文章,向社会宣传自学考试制度三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宣传国家有关自学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各主考院校也应争取在当地相关媒体发表文章,宣传本单位开考自学考试专业、承担非学历证书考试项目、办学办考的经验和做法等,提升院校知名度,吸引广大潜在生源的关注。
(三)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在开展宣传活动过程中,应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实事求是的宣传原则,不过度、不夸大,坚决杜绝虚假的宣传。
(四)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办将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积极协助设区市自考办开展工作,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各级自考办、主考院校、助学机构、有关考试点要加强与我办考试研究室的联系,及时反馈信息,并于活动结束后向我办上报宣传月活动总结和有关宣传材料。
(五)我办将对各地开展自学考试宣传月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2011年度设区市目标管理考评的参考依据之一。
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开展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宣传月活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