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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做好202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25-04-02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各有关社会助学组织、各设区市招考机构: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考自〔2009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开展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对像                                                                                                                                            我省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

(二)基本条件

1.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办学许可证》的助学形式未含有自学考试助学字样的社会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租赁场地举办助学的,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3.有教育教学必需的教学仪器、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及生活、卫生、体育等设施设备。

4.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二分之一以上须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专职校(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5.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50%以上须具有中高级职称。每个专业应有2名以上该专业中高级职称教师。

6.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

7.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须由学校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8.助学机构开展自考助学必须具备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助学规模需与助学机构生均建筑面积等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相对应,坚持适度规模、科学和谐发展,严禁盲目扩张。

9.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除符合自考助学活动所需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要有保证助学班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晰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应统一安排学生在校园内住宿,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等基本条件。

2)要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3)实行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老师制度。专职班主任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专职生活管理老师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

10.普通高校要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从严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学专业数量,且每年每专业招生原则上不超过200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1.普通高校不得举办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

12.各类助学机构要加强自我约束,以生为本,不断改善助学条件,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助学质量,维护教育考试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社会助学组织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高等学校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

2.招生简章、广告样本。

3.租用教学、住宿等场地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或协议书。

4.上一年度在我省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概况;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须提供单位情况简介。

5.其他相关材料。

(二)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年审合格的《办学许可证》及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须提供有专业资质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3.办学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相关产权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有关社会助学组织须真实、准确填写《登记表》,教育培训机构登记备案材料须由所在设区市招考机构审核通过盖章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各类高等学校登记备案材料经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的校外助学点、专接本对接的专科学校等登记备案材料,经主考学校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主考学校汇总统一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二)招生简章须涵盖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入学条件、学习形式、收费标准以及文凭发放等主要内容。招生广告须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招生宣传必须真实、准确,法定代表人须对招生宣传真实性负责。

(三)《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须为2026630日或以后,若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未达到上述时间要求的,须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并注明有效期。

(四)上一年度在我省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概况,主要包括机构简介、师资情况、办学情况,助学工作成效及不足等。

(五)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25422日前。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处助学科;邮政编码:210024。联系人:余汇;联系电话: 02583235875

四、其他

(一)各设区市招考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助学工作的重要性,确保社会助学规范发展。

1.认真审查助学组织提交的登记备案材料,要注意办学许可证及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助学组织名称和专业名称的规范、填报数据的准确等。

2.每年对辖区的社会助学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推动社会助学组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社会助学组织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

3.对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各设区市招考机构要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服务工作,指导助学组织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质量。

(二)社会助学组织出现以下问题的,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1.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转让办学权。

2.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校外设点办学。

3.招生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审阅备案,或虽经审阅备案却擅自改动;跨地区设点招生宣传未向当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4.办学场所有安全隐患又未切实整改。

5.由于学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6.购买盗版教材,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学生利益。

7.乱收费或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

8.连续两年招生开班人数不足100人。

9.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在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中存在经济(合同)纠纷、司法诉讼等尚未解决,或在登记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均不予登记备案。

(四)完成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名单,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jseea.cn自学考试栏目下公布。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25324

苏教考自〔2025〕5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全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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