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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0-04-28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苏教考自20105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全国考委《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有关社会助学组织:

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全国考委印发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社会助学(含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助学专业和“专接本”辅导)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国家考试和个人自学的桥梁和纽带,做好社会助学工作对于稳定考试规模,提高办考效益,提升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考办要高度重视社会助学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助学组织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自考助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自考助学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我省自考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自2011年起,我省将把社会助学管理纳入自学考试目标管理考核指标进行考评。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市考办负责实施。各市要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处(科)室,配备专人负责社会助学工作。市考办社会助学管理的职责是:

1.组织开展社会助学组织年度登记注册工作,并及时将登记注册材料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

2.在助学组织每次招生前,对其助学工作方案、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审阅、备案。

3.对跨地区招生的社会助学组织进行审核。

4.定期开展面向社会助学组织的督导工作。

请各市考办于430日前将本市、县(市、区)社会助学管理人员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备案。联系人:胡晓燕,联系电话:025-83235875

三、各市考办要根据《试行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面向社会助学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1.各市考办要定期检查助学机构招生行为,打击违规中介,整顿市场秩序,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2.各市考办要重视社会助学组织年度登记注册工作,对助学组织的办学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对申请举办全日制助学班的助学组织,各市要严把登记注册关口,逐一实地考察。

3.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学习时限、师资情况等)报自考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向自考管理部门备案。助学组织的招生简章(广告)经自考管理部门审阅备案后方可发布。

4.助学组织跨地区招生的,须报生源所在地考办审核后方可开展招生。各市考办应积极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主动联合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加强对跨地区招生助学组织的管理,省教育考试院将定期对各市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5.对助学机构按专业开办的助学班的学生实行注册管理。助学机构必须及时采集、报送考生基本信息,办理助学班考生注册手续。

6.各市考办要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督导工作的意见》(苏教考自200723)文件确定的督导工作细则,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于每年3月份开展面向社会助学组织的检查与评估工作,对社会助学组织的教学及管理进行督导,帮助他们提高助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招生、收费、助学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暂停其招生或取消自学考试助学资格。各市要将检查与评估的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与助学组织登记注册材料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

四、各市考办要认真贯彻《试行办法》和苏教高〔200940号文件要求,健全社会监督制度,设立咨询和举报电话。同时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自学考试的良好社会形象。

 

附件:1.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人员登记表

3.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助学工作方案

及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法

 

○一○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社会助学 管理 试行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考办助学管理处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428印发


 

附件2

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人员登记表

               

              市考办(章)

市考办社会助学管理职能部门

 

分管领导

 

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部门

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各市(县、区)考办管理人员情况

县(市)、区

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注:可另附页

 

附件3

江苏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助学工作

方案及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办法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文件要求:“助学机构,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租房协议书及广告宣传内容等,报审批机构和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备案办法为:

1.助学组织的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载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用语。法人代表必须对招生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各类助学组织发布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广告)必须报自考管理部门备案。

2.助学组织应于招生工作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前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及招生简章(广告)通过电子邮件报自考管理部门。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审阅和备案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各社会助学组织提交的助学工作方案及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审阅,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同意备案的,助学组织应于招生工作开展前一周通过邮寄方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招生简章(广告)样本,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提出修改意见的,助学组织应及时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社会助学与指导科再次提交。联系电话:025-83235876,电子信箱:zxkjseea.net,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邮政编码:210024

4.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审阅和备案工作,由市考办负责。各市考办应在备案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存档。

5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开展面向社会助学组织的督导活动,对招生宣传资料未按规定审阅备案,或虽经审阅备案却擅自改动,及跨地区设点招生宣传未向当地市考办登记备案的助学组织,将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并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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