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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通知
江苏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07-05-24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苏高教考〔84〕8号
 
各市、县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贯彻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促进智力资源开发、适应四化建设的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制度。它的建立和推广,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欢迎。我省自1983年开考党政干部基础科、汉语言文学等五个文科专业以来,已组织三次报名,新老考生11万余人,其中在职职工占报考总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五,今后随着开考专业的增多,考试范围的扩大,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将更多。为了鼓励自学成才,调动广大职工参加自学考试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市、县,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的职工参加自学考试,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考试前要妥善安排、调度好应考职工的工作或生产,并视情况给予应考者一定的复习时间(控制在一周以内)。

  二、应考职工在考试前,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申请给假,交验注明考试日期的《准考证》,经单位审核,其所报考课程考试的当天和赴考路程的往返时间,作公假处理。考试日期与本单位休假日(包括星期天)相重的,不再补假。

  三、凡经单位批准的给假日,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应考职工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者,均作旷工处理。

  四、理、工、农科专业的考生,要完成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某些课程的实践性环节,其所需时间,由承担实践性环节的单位出具证明,所在工作单位应给予公假。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等教育局(印)
  江苏省人事局(印)
  江苏省劳动局(印)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印)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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