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考院自考〔2009〕1号
关于规范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部分课程代码、名称和学分的通知
各有关主考高校:
为配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规范管理和专业开考公告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课程代码升位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8〕31号)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本科段)等专业有关课程代码的复函》(考委办函〔2008〕47号)精神,现对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课程代码、名称和学分进行规范,并对此类课程所涉及专业的毕业总学分作相应调整(详见附件)。
上述规范和调整自2010年起实行。请各有关主考学校遵照执行,并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