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考院自考〔2006〕49号
关于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
部分课程可免考本市高教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部分课程的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4〕4号)、全国考办《关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课程命题有关事宜的复函》(考委办函〔2005〕152号)以及上海市自考委《关于本市合作开考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05〕1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起,报考本市高教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专科)的考生,凡已通过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中“劳动关系”课程的,可申请免考该专业中所设置的“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
课程(课程代码:3315,6学分);凡已通过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考试中“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两门课程的,可申请免考该专业中所设置的“工伤与失业保险”
课程(课程代码:3317,5学分)。
望遵照执行,并向相关考生做好宣传工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