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
上海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03-07-08来源:上海招生热线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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