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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考烛光工程"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03-03-01来源:陕西省教育考试院

各地(市)自考办:
根据全国考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考烛光工程管理的通知》考委办[2001]134号精神,现对我省实施"自考烛光工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的及意义
自考烛光工程,是全国考办和中华慈善总会为了适应国家提出的西部大开发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向农村发展,为西部地区农村培养面向21世纪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带头人。国家考委和中华慈善总会分配给我省2001年受援考生名额200名(已落实在蓝田、周至、长安、户县各50名),2002年400名;2003年月400名,三年内共安排1000名。

二、受授考生条件
受援考生应是年龄在35岁以下,任教三年以上,有中师及高中毕业同等文化基础的在职小学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边远贫困山区学校教师。正在参加小教专业自考学习,考试合格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考生也可作为受援对象。自考烛光工程计划用8年时间,使多数受援考生分期分批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达到小教专业大学专科教育水平。
受援考生采取自愿报名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地市自考办与教育行政部门最后协商确定。被确定的受授考生在当地自考办组织下统一报名。
在"烛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援考生如参加自学考试出现舞弊行为,将取消受援资格并追回受援经费。

三、受授办法
地(市)在确定受援地时应选择自考小教专业人数较多,且能够建立自考辅导站的县(区)。每25名考生建立一个辅导站,每站配备一台彩电、一台VCD(录像机)及部分教学媒体。要悬挂由省自考办统一制作的"自考烛光工程助学辅导站"标牌。自考"烛光工程"将给予助学辅导站部分经费或设备以及教学媒体,图书等支持。
各受援地(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自考部门要和属地的师范院校密切协作,指导辅导站积极开展助学辅导工作。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巡回辅导、集中学习或使用音像设备看录像、听讲座等。要求每位受援考生每年参加地(市)组织的学习不少于一次,每期参加助学站点组织的集中学习不少于二次,每次集中学习不少于五天。
四、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及使用
中华慈善总会通过全国考办援助的善款和受援省自筹经费,按照1:1予以配套使用,给每位受援考生全学程100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华慈善总会通过全国考办援助500元,省自考办配套补助500元)。受援经费使用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的任何一种:
(1)受援考生通过一门考试,报销一门课程的教材及报名费用,但报销总次数不超过20次。
(2)受援考生通过50%课程后,报销已支付的教材及考试报名费,全部课程通过后报销剩余费用。
(3)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都可参加学习,对先通过全部考试课程的教师按所安排名额进行报销,报完为止。
社会捐助的设备属于国有财产,负责使用设备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设备加强管理及维护,建立设备管理使用制度,以保证考生的正常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国考办要求各级自考办应设立独立专帐,记录接收的拨款和配套资金的收支情况,并由具有会计资格的专业人员管理帐目。所有针对考生的报销费用支出,应列出明细表,并附上收款人签名的收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侵占、挪用援助经费。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市)自考办根据上述要求。同有关部门研究,尽快提出设立烛光工程辅导站的申请,并于2002年2月底报省考试管理中心自考处。省自考办将根据地(市)上报的申请再确定受援地区和分配名额。


联系人:程鹏
联系电话:(029)5221792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自考 烛光工程 办法 通知
报送:全国考委
抄送:中华慈善总会、烛光工程办公室
陕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1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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