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4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做出处理。
请这些考生从本公告发布15日内,通过传真向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传真号0471-3261714-803。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7月15日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现对下列在我区参加2014年4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规考生做出处理。
请这些考生从本公告发布15日内,通过传真向我中心提出复议申请,传真号0471-3261714-803。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