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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习和毕业证书申请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自考信息员发布于:2015-04-08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各普通高校、各市州招考委

    近期,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发了《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38号)文件,明确规定“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毕业的考生,须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学历”。不能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的考生将不能进行本科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为了不影响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学习的自考生申请毕业和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省招考委和教育厅对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第35号)中关于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学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从2015年1月起,我省普通高校本科肄业生、结业生参加自学考试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均需从专科层次开始报考,不能再直接报考独立本科段(专升本)专业。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也必须验证其专科毕业证书。

    2015年1月前已注册的但还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这类考生,也需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这类考生若要取得自考专科毕业证书,需再报考一个自学考试相同或相近的专科专业,其原就读的普通高校通过考试取得的合格课程成绩可按川招考委〔2008〕第35号文件规定进行转免考。考籍管理和操作程序按照川招考委〔2008〕第35号文件执行。

    二、对参加“高中起点应用型本科专业‘2+2’分段教学模式”试点学习的考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这类考生完成了专业考试计划中专科课程的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省考委颁发由主考学校副署的专科毕业证书。完成了专业考试计划中所有课程的学习和考试,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省考委颁发由主考学校副署的本科毕业证书。在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时必须验证其专科毕业证书。

    请各普通高校、各市州招考委有关部门准确把握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及时周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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